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及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實驗動物指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理之脊椎動物
二、實驗動物中心:為使應用於科學目的之動物飼養於「適當環境」所設置之共用場所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校使用者:本校同仁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議核可後,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
四、校外使用者:指其他校外單位之研究主持人及其研究相關人員,經本校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核可應用本中心資
源者。
五、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第四條及動物保護法第
三章第十六條之規定所成立之委員會。
第 二 章 實驗動物中心
第 三 條 本中心的主要功能為服務本校同仁利用本中心進行動物研究與教學,且在無公害疑慮及合乎現今應用動物的倫理下,特訂定「輔
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四 條 本中心之職掌包括:
一、本校同仁所需各種實驗動物獲取的管控與代養。
二、中心內實驗動物之健康品管與疾病防治。
三、飼養空間與環境之維護與管理。
四、動物試驗基本技術之諮詢。
五、可能具公害或人道疑慮動物試驗之防範與監督。
六、接受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監督並執行業務。
第 三 章 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者
第 五 條 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
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第 六 條 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議核可於本中心進行之動物科學應用計畫分成三類:
一、經向研究計畫資助機構申請通過之「研究計畫」。
二、以本校預算或其它經費所獲取與飼養之動物,使用於教學訓練或其它科學目的者。
三、應用其他資助經費或自費,進行的先期試驗(pilot study)。
第 七 條 本校及校外使用者,使用本中心時,須遵守本辦法及相關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收費辦法
第 八 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及方式於本辦法之施行細則中,另訂之。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九 條 使用者應用動物於科學目的時,若違反動物中心使用辦法或其施行細則,應依罰則處理。罰則由動物中心另訂,經實驗動物照護
及使用委員會審核後施行之。處罰視違規程度,以下列原則行之。
一、口頭告誡。
二、書面警告(開立違規警告單通知,採e-mail通知)。
三、限期停止使用實驗動物中心資源。
四、移送本校相關單位議處。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十 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動物中心另訂之,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核通過,本中心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 十一條 本辦法之施行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