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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辦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施行細則依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辦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施行細則將使用規範詳列於「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手冊」(以下簡稱「使用手冊」) 中,期使用者能夠順利地應用動物中心資源。「使用手冊」含:

一、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簡介。

二、動物之獲取與飼育 (代養) 空間管理。

三、使用本中心之注意事項。

四、動物麻醉、用藥、疼痛評估等相關資料。

計畫主持人有促其計畫內所有動物使用者瞭解並遵守「使用手冊」之義務。

 

第 三 條 依動物保護法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填具「動物實驗申請表」
                 (「使用手冊,附表二」),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 條 使用者不應擅自獲取來源不明之動物飼養於本中心。若使用者需將動物暫時飼養於非本中心之其它處所,必須取得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核可。

 

第 五 條  擬成為本中心之使用者,應依「使用手冊,肆:使用者資格」,完成下列程序後,方可使用本中心。

一、必須通過實驗動物人道管理訓練相關課程。

二、必須參加由本中心所辦理之本中心使用說明會。自行閱讀「使用手冊」後,在填具「門禁磁卡開卡申請表」(使用手冊,附表一)時,勾選「已詳讀本校實驗動物中心使用手冊,並簽署同意遵守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辦法及其施行細則」,遵守本中心之相關規定及使用方法。

三、實驗室主持人須簽署「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使用者聲明書」。

 

第 六 條 實驗動物進入本中心前,應填具「動物入室及代養申請表」(使用手冊,附表五)及「動物數量控管表」(使用手冊,附表六)。本中心得每月公告代養狀況。

 

第 七 條 若使用者之實驗程序需要特殊飼養或設備,應在「動物代養申請表」中勾選註明。如有儀器設備需進入本中心者,需填寫「儀器設備出入申請表」(使用手冊,附表九)。本中心
                 承辦人員則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回報使用者,本中心是否可滿足其需求。具特殊飼養需求之動物,在試驗期間,需標示「動物實驗特殊需求卡」(使用手冊,附表十一),特殊需
                 求部份由使用者自行處理。

 

第 八 條 在試驗期間因實驗需要,動物需移出再入室者,應在「動物代養申請表」中註明,並填寫「動物移出再入室申請表」(使用手冊,附表八)。

一、動物進行實驗後,需移出再入室者,應依「使用手冊,肆-二-(二):動物之出入」規定辦理。

二、需移出再入室的動物,無論是否需要於實驗室過夜,使用者應檢附實驗室之環境控制 (如環境條件、動物脫逃防範措施等) 之說明。

 

第 九 條  本中心參酌國內其他動物中心收費標準及代養動物之基本消耗後,基於使用者負擔部份費用的原則下,訂定以下代養收費標準並呈列於下表:

 

 

輔仁大學實驗動物中心代養收費標準

 

動物種類

(1)動物飼養費

(隻/天)

籠具費

(籠/天)

(2)動物屍體

處理費/隻

PSU盒

IVC

吊籠費

Rat (大鼠)

1.8元

4元

5元

2元

20元

Mouse (小鼠)

0.6元

1.2元

2.2元

 

2元

Guinea Pig (天竺鼠)

2元

4元

 

30元

Rabbit (兔)

7元

 

60元/公斤

Hamster (倉鼠)

1元

1.2元(小)

4元(大)

10元

注意事項:

1.  若因實驗需求,由使用者自行提供飼料時,動物飼養費(隻/天)收費為:小鼠少收0.2元,倉鼠少收0.5元,大鼠少收1元,其他動物少收1元。

2.  動物進駐本中心時,即先行收取動物屍體處理費,後續無須再付費。兔及本表未列出之其他實驗動物,按犧牲後實際重量以60元/公斤計算。

3.  特殊需求鼠係指因藥物誘發產生之疾病或因實驗需求須多次換籠者,其籠具費以2倍計算。

4.  校外使用者收費標準為校內使用者計價之3倍。

 

第 十 條  繳費方式:

一、本中心將按月製作帳目清冊及繳款通知給使用者,使用者直接至本校出納組繳費並開立收據,繳費回覆聯請自行繳回本中心存檔。

二、凡由本校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劃支付代養費者,可選擇自行繳納現金或將本中心製作之繳費通知經使用者簽名確認後,依據校內單據核銷流程,由會計室與出納組辦理繳費事宜。

三、除前項外,從其他經費支付代養費者,須至出納組   以繳納現金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使用者對於本中心按月製作帳目清冊及繳款通知若有疑議,可逕自洽本中心承辦人員請求重新核算。

 

第十二條  凡接獲本中心繳費通知後達三個月未核銷者,本中心將寄發催繳通知,自接獲本中心催繳通知日起二週內應提出具體說明並繳清。

 

第十三條  若使用者擬將其所擁有之動物轉讓 (售) 於其他使用者,應告知本中心,經由本中心獸醫師評估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的來源及檢疫標準如下:

一、動物來源為國內之國家實驗研究院實驗動物中心、樂斯科生物科技公司或同等級動物繁殖機構,不需進入檢疫

       室,可直接進入動物飼育房。

二、動物為國外引入或其他來源者,需在動物抵達前一個月,填具「動物檢疫申請表」(使用手冊,附表七)載明動物

      相關資料並檢附該批動物三個月內健康証明文件。本中心獸醫師會依使用者檢附文件,建議後續相關處理程序

      (使用手冊,附錄三),並填具「新進動物檢疫報告」回覆使用者。

三、動物的入室規定與檢疫規範須遵守相關規定「使用手冊,肆-二-(一):外購動物」。

 

第十五條 使用者進入本中心後,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避免各區室間之動物發生相互感染等意外,使用者應遵循「使用手冊,肆:人員、動物及儀器設備出入。使用手冊,柒:飼育室、操作室與解剖及犧牲室之使用規範」。

二、若使用者在本中心進行動物安樂死,應在解剖及犧牲室或指定地點內進行。施行時,應遵循「使用手冊,肆:人員、動物及儀器設備出入。使用手冊,柒:飼育室、操作室與解剖及犧牲室之使用規範。使用手冊,捌:動物屍體、危險物質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處理。使用手冊,壹拾:動物之使用」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三、使用者在本中心產生之廢棄物,應遵守「使用手冊,捌:動物屍體、危險物質及感染性廢棄物之處理」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  使用者擬借用本中心之飼育相關設備,應遵守「使用手冊:肆-二-(三):儀器設備之出入」之規定。使用者若造成本中心共用儀器設之損壞,應支付修復或更新之費用。

第十七條 本中心共同實驗空間與儀器設備資源之維修,請參閱「使用手冊,壹拾壹:儀器設備之維修」。

第十八條 本中心應維持其儀器設備處於堪用狀態。公用空間應隨時維持其整體清潔。

第十九條 本中心應執行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所交付之業務及其所提出之糾正,確保本中心使用者可處於無公害疑慮,並合乎現今人道精神的環境下,順利進行其研究與教學。

第 廿 條 使用者進行動物實驗內容與原動物實驗申請表內容不符時,本中心將不受理其申請案件,直至其計劃變更通過。

 

第廿一條 罰則

          第一款 口頭告誡:在無危害其他使用者、本中心工作同仁以及其它動物等公害及 (或) 發生人道疑慮的前提下,使用者初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予口頭告誡。

          第二款 書面告誡:使用者違反下列款項之一者,處書面告誡

一、第一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擅自轉讓 (售)實驗動物於其他使用者。

二、第二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廿一條第一款,或於第 一次違反後未於同意之期限內改善者。

          第三款 停權使用本中心資源三十日:使用者違反下列款項之一者,處停權使用本中心資源三十日。

一、第一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款,擅自將動物再攜回本中心者。

二、第一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五條,擅自進入本中心者。

三、第一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經催繳且未於時限內繳清者。

四、第二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者。

五、第三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廿一條第一款,或於第二次違反後未於同意之期限內改善者。

         第四款 停權使用本中心資源一百八十日: 使用者違反下列款項之一者,除停權使用本中心資源一百八十日外,並報請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提報學校相關單位議處。

一、違反本施行細則,導致危及其他使用者、本中心工作人員以及其它動物等公害,或有虐待動物的

    情事遭舉發及證據確鑿者。

二、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四條,擅自獲取動物,而將之飼養於本中心者。

三、第二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經催繳且未於時限內繳清者。

四、第二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五條者。

五、第二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者。

六、第三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者。

七、第三次違反本施行細則第廿一條第一款,或於第 二次違反後未於同意之期限內改善者。

第廿二條 使用者若違反施行細則,由本中心進行罰責之執行。若使用者對於處分有異議時,得提報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議決。

 

第廿三條 若使用者對於本細則第廿二條之決議仍有異議,得檢送書面資料向校長申覆。

第廿四條 本施行細則由本中心訂定,經動物實驗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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